2011年10月14日星期五

行政法若幹關鍵詞的英文翻譯

行政法若幹關鍵詞的英文翻譯
對的法律人來說,英語現在不公證止是學習外國法的工具,也是“輸出”法的工具。爲適應加入 WTO所作的承諾,政府正在大規模地開展法律、法規英文翻譯的工作。一些學校開設了面向國外留學生的法課程。大多數學者即使不寫作英語論文,他們的中文論文也常常要求附有英文的標題和摘要。

如何把的法律和法學翻譯成英文,就像翻譯外國法一樣令人困擾。

現有翻譯中最大問題之一是術語混亂。行政法的規範龐日文翻譯雜、法典化程度很低,不同法系混搭,再加上自身的改造,更增添了譯法的混亂。對同一個詞的各種譯法,在法學詞典往往不加辨析地羅翻譯社列,在法律彙編中前後不一地雜陳。

例如,在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《新漢英法學詞典》裏,“行政訴訟”的譯法多達4種(administrative action/litigation/procedure/proceedings),其中多數譯法是明顯有問題的。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中英文對照的行政法規彙編《行政法》,更是混亂譯法的集大成者。爲了促進翻譯的精確和統一,有必要專門探討行政法學上一些關鍵概念的翻譯,以便利交流、減少誤解。

需要強調的是,在不同文獻中,需考慮到區別不同文體(特別是法律條文和一般論述)和文風,選擇相應的譯法。在很多時候,對相關概念作出解釋是必不可少的,例如“具體行政行爲”、“規範性文件”、“行政補償”,沒有相應的解釋很難理解。最後,盡管本文作者做了多方求教和引證,文章難免摻雜著作者的個人偏好,甚至是不那麽確定的偏好。
本文辨析行政法學關鍵詞譯法的方法有二:一是求同存異,即把握概念在語境中的涵義,找尋西方國家(主要是英語國家)的相應制度,以之對應概念。二是約定俗成,即著力考察現有英語文獻中對相關概念的使用情況,盡量選取廣泛使用和接受的譯法。由于英語國家幾乎都是普通法國家,而對的關注以美國爲最,所以,選取的文獻以美國學者爲主,兼顧香港、澳大利亞、英國等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,以及內地學者的英文著述(主要參考文獻簡列于後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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